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
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淄高新管办字〔2020〕13号
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践行金融赋能行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高新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结合高新区经济发展规划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大高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区内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定位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监管、规范运营”总基调,突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为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增信服务,着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推动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聚焦融资服务
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区内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对信用记录良好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担保金额最高可到1000万元。
三、加强银担合作
不断完善银担合作模式,强化融资担保风险识别与防控,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夯实银担合作基础,争取更多的银行机构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
四、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担保费率,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成本,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不超过1%/年的担保业务,高新区财政按担保额的0.5%进行补贴。疫情期间或特殊政策下免收企业担保费,高新区财政按照担保额的1%/年进行补贴。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反担保措施,不限于自然人担保和股权、知识产权质抵押等,对确实无法提供反担保措施的业务,探索采取信用担保方式。
五、积极融入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加强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积极争取参股注资支持,建立全方位融资担保业务合作关系,尽快融入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增强融资担保实力。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为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更多优惠便利。
六、完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
设立高新区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风险损失应承担部分给予最高50%的风险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季度前10日内将上一季度需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申请及被担保企业的情况、担保合同、代偿凭证等相关材料报高新区财政局审核拨付。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全部收回,取消其继续申请风险补偿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补偿资金应用于补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补偿资金用途。
七、营造营商环境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合规、审慎、独立”原则开展业务,要不断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合理规避和防范风险。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对违约企业,高新区将取消其享受的财政奖励、政策扶持、优惠政策、荣誉评定等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优化内部建设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企业党建,完善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公司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尽职免责制度,适当提高对融资担保代偿损失的容忍度,降低相应利润考核要求。
根据融资担保业务、疫情期间新增业务担保量、风险防控措施的完善等工作开展情况,在年度考核时给予适当奖励。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