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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高星级酒店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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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27
  • 认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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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扶持高星级酒店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淄高新管办字〔202014

 

为加快推进高新区高星级酒店建设,促进高新区服务业发展,不断提升优化投资环境,特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对象

自本《措施》实施之日起立项,按四星级及以上标准新征地建设或使用现有建筑改造、投资额度在5亿元及以上人民币的高星级酒店项目,酒店经营主体在高新区注册纳税并独立核算。

二、优惠措施

(一)用地保障。高星级酒店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建设指标,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允许在半年内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不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50%

(二)贷款贴息补助。新建高星级酒店向银行贷款部分给予30%的财政贴息补助,贴息的贷款资金不大于3亿元,贷款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贷款期利率按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为标准),贴息在酒店封顶后、酒店投入运营后各兑现50%

(三)经营贡献奖励。在高新区投资建设且建成对外营业的高星级酒店,参照其营业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数额,五年内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品牌奖励。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5年及以上委托管理合同且正式冠名的酒店,按顶级奢华、奢华、豪华、高端等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入顶级奢华档品牌的酒店,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对引入奢华档品牌的酒店,一次性奖励1200万元;对引入豪华档品牌的酒店,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引入高端档品牌的酒店,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对引入其它五星级酒店,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国际酒店管理品牌指导目录详见附件。)

(五)公共服务配套优惠。优先配套建设供水、供电、燃气、道路、网络、绿化等相关基础设施,并给予以下支持:一是参照项目用地范围内企业自持部分的建筑面积应征城市建设配套费标准予以等额补助,专项用于项目基础配套建设;二是项目用地范围与主干道之间的周边绿化,由政府给予配套建设并负责日常养护。

(六)提升改造奖补。对本《措施》实施前已建或已取得项目建设用地而待建的酒店(不含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应建五星级酒店),通过提升改造,并经国家星评委评定通过获得五星级酒店资格的,按酒店计容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奖励。引入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并签订5年及以上委托管理合同且正式冠名的,按本《措施》第二条优惠措施4款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扶持。

三、管理要求

(一)在高新区享受优惠措施的高星级酒店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若需转让给不再符合本《措施》规定的优惠对象的,应退回政府已发的全部奖励金,补缴已优惠的相关费用。

(二)在高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星级酒店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必须承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内动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按合同约定履行。装修及附属设施建设原则上应在主体竣工之日起1年内全部完成,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期1年。

(三)在高新区投资建设的高星级酒店建设项目,未能在约定时间开工建设、未经依法批准超过约定时间完成建设项目、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擅自变更许可内容的,不得享受优惠措施,已享受的优惠措施应予退还,并补缴相关费用。

(四)享受高新区优惠政策的酒店企业,如发现违法违规或违反资金使用方向的行为,取消该企业申报扶持奖补的资格,并追回其违规使用的扶持奖补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本《措施》所列优惠政策与区内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可择优申报,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资金安排

本《措施》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受理,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由财政局安排资金,统一兑付。

五、其他

(一)特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措施自20205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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